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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毒食品终身禁入 生猪来历不明不得屠宰加工
  • 2013-03-27 11:03:32
  • 出处:北京晨报
  • 标签: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生猪,来历不明,屠宰,加工
导语: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昨天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二审稿恢复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条款。此外,本市拟规定不得收购来历不明的生猪等畜禽,也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生产经营毒食品终身禁入

  二审稿还恢复了一审稿删去的两条重量级处罚性措施,加大了信用惩戒力度。一是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恢复的条款是问题产品区域退市。二审稿规定,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连坐效应被无限放大,二审稿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生猪来历不明不得屠宰加工

  吃猪肉等于自杀的网络传言让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焦点。鉴于畜禽屠宰这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昨天提交的二审稿中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此前的建议,拟新增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生猪屠宰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其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作坊加工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

  二审稿吸收了市人大财经委此前的建议和意见,特别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还规定由市质监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指导目录,并明确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而不再是此前的由各区县自行制定。而生产加工食品的具体品种目录仍由各区县政府编制。